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名列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通过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由基金会向其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票据。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附: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2.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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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77、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7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79、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0、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81、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82、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83、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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