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8日,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被民政部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并换发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获批慈善组织认定是民政部及社会各界对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鼓励,为基金会未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奠定了基础。我们将继续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加大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创建国际独具特色和优势的研究型大学提供支持。同时,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将依照《慈善法》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营改增后,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基金会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正式施行,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以及监督管理都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政部随后又发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为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请工作提供了依据。由民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管辖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认定并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