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实习生考核与鉴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实习生管理办法》制定,旨在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考核与鉴定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教育基金会实习的在校生和已完成学校规定课程,进入实习期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实习生的考核与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性:所有实习生应受到平等的考核机会和公正的评价。
透明性:考核标准、流程和结果应对实习生公开透明。
客观性:考核结果应基于实习生的实际表现和贡献,避免主观偏见。
发展性:考核旨在促进实习生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建设性反馈。
第四条 实习生的考核,将从以下方面综合考量:
遵守规章制度:包括出勤情况、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等。
工作能力:包括专业技能、工作效率、计划性等。
工作态度:包括积极性、主动性、认真态度等。
服务意识:主动服务基金会、基金会合作伙伴等。
问题解决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团队协作:团队意识、沟通与合作能力。
学习能力:学习新技能、新方法的能力。
第六条 实习生考核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或由基金会办公室指定实习生直接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实习生填写考核登记表并进行工作述职的基础上,对实习生提出考核意见。考核采用打分制,考核结果对应分值为:优秀(91-100);良好(81-90);合格(71-80);不合格(70以下)。
实习生出勤率低于工作要求时间百分之八十时,将直接被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书面通知实习生,并提供具体的反馈和发展建议。考核结果由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实习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诉,由秘书长办公会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实习生考核表》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