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国科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设备类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家具类单位价值超过500元,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个合同内,家具类资产按类别(桌、椅、柜子等)计算批量,批量标准为大于50件,单价低于500元和高于500元的家具类资产合并计算数量。同一类别的家具数量大于50件时,其中单价低于500元的家具也需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 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三)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基金会在建工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委托学校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在建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行政办公所需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登记、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进行管理,切实防止资产流失。要做到购置有计划,有验收,使用保管有责任,购进、发出、报废手续完备清楚。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

(一)资产购置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对所购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登记和财务报销。

(二)资产来源为捐赠时,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捐赠协议、计价凭据等资料,对捐赠资产进行验收,之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相关财务手续。

(三)项目捐赠资金购买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部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捐赠清单》并办理捐赠手续,该固定资产由受赠单位进行后续管理;批量采购的不纳入固定资产范畴的物资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物资入库单》;货物、服务类采购金额单价或批量大于等于五万元时,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验收单》。

第十一条 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一)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员应尽快完成资产登记及领用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购置金额、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

(二)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基金会固定资产总台账,全面记录所有固定资产信息,并根据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数据。

(三)基金会资产管理部门应要求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定期或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应账目。

(四)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资产定期维护、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六)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在中国科学大学或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基金会资产管理人员应将相关固定资产办理相关手续,将资产转入到实际使用单位,纳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基金会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二)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处置需要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基金会无形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基金会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11226日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