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保证基金会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对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各项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会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筹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四条基金会捐赠财产根据用途类型可分为两类:
1、限定性捐赠财产:指捐赠协议或银行回单附言等材料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了时间或用途方面的明确限定;
2、非限定性捐赠财产:捐赠人未具体限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或用途,基金会可根据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使用时间或用途。
第五条 捐赠协议内容需按照基金会协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基金会审核通过的协议方可安排签署,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可代表基金会签署协议。
第六条 捐赠立项需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按照基金会要求填写捐赠项目审批单。基金会对捐赠协议、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审批单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立项。
第七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分为留本项目与非留本项目两种形式。留本项目为本金保留,每年用收益支持项目开展;非留本项目为捐赠款直接支持项目开展,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于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项目执行,有权提出相应处置方案,报秘书处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暂停其资金使用或终止该项目。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承诺保证捐赠款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定期督促捐赠方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打款;如捐赠方长时间未按协议约定执行打款,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其履约或终止捐赠。如无法联系到捐赠方,由基金会理事会统一审议后决定捐赠协议是否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如需聘用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参考中国科学院大学劳务派遣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