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基金会及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科学院公共事务管理标准》等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基金会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基金会、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是基金会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是记录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档案管理是指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基金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反映和衡量基金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条 基金会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档案材料的收集、立卷及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六条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基金会档案主要包括: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捐赠协议、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资料等。

第七条 档案保存期限除有关法规或基金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外,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永久保存:基金会成立资料、基金会章程,理事名册,理事会会议纪要,各级批文,印鉴,捐赠协议,人事资料,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以其它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材料等;

(二)五年保存: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其它经核定须保存五年的文书材料。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中国科学院大学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统一向其综合档案室提交保管。

第九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档案查阅相关要求,利用或查阅基金会相关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5年3月2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5年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