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基金会安全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等;
(二)基金会章程;
(三)基金会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四)基金会公益项目有关情况;
(五)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公告等;
(六)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七)重大资产变动、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八)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三) 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阶段性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 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等;
(二) 基金会年报、宣传册等内部刊物及专题活动等;
(三) 民政部门推荐的慈善信息平台以及指定的媒体。
第四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的内容,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内部审批后再重新公布。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格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2015年3月2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5年3月2日